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经2016年11月29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会费标准的变更。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选举或修改章程,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协会章程和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