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经2016年11月29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订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议副会长、理事单位的新增、调整以及除名事宜。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并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