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监事制度

(经20161129日三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监事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3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