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英文名为: GUANGDONG EXPR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GD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我省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机关是广东省邮政管理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机关和党建领导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为会员企业服务、为社会和谐服务。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维护权益、反映诉求、加强交流、提升能力、促进发展、扩大影响提供全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党群服务、行业调查、评估论证、人才培训和业务培训以及考察、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建立信息平台,编篡有关刊物,宣传行业和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经验,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战略部署,为行业和会员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大湾区建设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提供相关优质服务。
(十一)兴办经济实体,拓宽收入渠道,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十二)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省从事快递行业及其相关联行业的经济组织,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由秘书处审核确定;监事和理事会成员入会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放会员牌匾或会员证书。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调研、研讨、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获得本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
(七)优先获得本会所有服务。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行业发展、建设、管理的理论研究成果和信息资料;
(七)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考察、经验交流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会员证书。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退会由秘书处审核确定;监事和理事会成员退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已交的会费不再退回。特殊情况没有书面退会申请的,经秘书处或理事会研究作出退会决定。
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理事会或秘书处确认,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因故未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理事会成员的新增、调整、处分以及除名。
(八)根据执行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可采取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也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会成员本人出席。因故未出席理事会成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会成员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由会长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执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五)领导理事会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会长委托领导理事会工作,参与本会决策;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重要会议,组织本会重大活动;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年检报告和有关事项文件;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带队出差或出访;
(六)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情况;
(七)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二)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表决;
(六)代表本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举办经济实体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广东省快递行业协会秘书处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